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资料图)
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晶科
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科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现对贵所下发的《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3】0799 号)提及的需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款。公司近日提供的资料显示,2020 年 5 月 20 日至 5 月 22 日,公司首发募集
资金专户转出三笔合计约 1.1 亿元募集资金用于偿还贷款,而实际用途为支付保
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还款以及向供应链融资公司还款。根据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第 13.1.1 条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监管要求如下。请公司说明使
用上述首发募集资金支付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还款以及向供应链融资公
司还款是否符合前期披露的募投项目用途要求,是否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相关规定,前期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并说明依据。请保荐机构发表
意见。
【回复】
一、IPO 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晶科电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37 号),公
司于 2020 年 5 月 6 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9,459.2922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4.37 元,共计募集资金 259,837.11 万元。减除保荐
承销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
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募集资金(以下
简称首发募集资金)净额为 241,675.7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
根据《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拟用
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及偿还银行贷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宝 应 光 伏 发 电 应 用 领 跑 者 2017 年 柳 堡 2 号
合计 279,136.15 250,000.00
若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能满足上述项目的投资需要,资金缺
口由公司通过自筹方式解决。若因经营需要或市场竞争等因素导致上述募集资金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必须进行先期投入的,公司拟以自筹资金先期进行投
入,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二、公司经营负债类型较多,首发募集资金部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主要目
的系减少借款规模和利息支出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使用计划,拟将 60,000.00 万元募集资金用
于偿还银行贷款,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上市融资偿还主营业务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大
量外部债务,缓解新能源发电补贴延迟发放形成的资金及现金流压力,进一步优
化财务结构、降低财务费用。
公司所处行业为资金密集型行业,主营业务对资金需求量较大,光伏电站投
资和光伏电站 EPC 业务需要依靠大量外部融资用于光伏电站建设及 EPC 业务资
金周转,外部融资以债务融资为主。随着业务规模的增加,公司负债规模相应增
长,除常见的银行借款外,公司经营过程中还使用了包括融资租赁借款、供应链
融资及部分地方政府合作借款等多元化借款渠道,主要原因为:一方面,上市前
公司融资渠道受限,且随着经营规模增长,资金需求不断加大,同时尚未发放的
国家新能源发电补贴金额较大,公司应收新能源补贴款项规模持续增长,资金及
现金流压力较大;另一方面,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较高,彼时金融机构对光伏行
业发展前景尚未达成一致认可,申请银行贷款难度较大,且银行融资利率居高不
下,导致公司无法单一依靠银行借款融资。开展多元化渠道的融资,能够有效地
保障光伏电站投资、建设和光伏电站 EPC 业务顺利开展,亦符合行业通常做法。
截至上市前一年末(2019 年末),公司融资结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占比
融资租赁借款 694,994.33 47.54%
长期借款 341,150.77 23.34%
短期借款 230,444.00 15.76%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付款 158,568.47 10.85%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 36,760.94 2.51%
合计 1,461,918.51 100.00%
上述融资租赁、银行借款等外部借款主要围绕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展开、以项
目融资为主,借款期限通常较长,且一般约定在期限内逐步还本付息。公司设置
“偿还银行贷款”作为募投项目时主要目的系减少借款规模和利息支出。
三、上述三笔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实
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监管相关要求,将首发募集资金分别存放在公司于浦发银
行、南京银行、中信银行等银行开立的 6 个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中。其中,浦发银
行尾号 1215 的监管账户对应用于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按
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综合借款利率和到期时间等因素,确定还款清单及还款顺
序,并将存放于浦发银行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部分资金清偿主营业务形成的债务。
上述三笔首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监管账户 偿还金额 还款日期 出借方 具体情况
中国光大银行 追加银行承兑汇
南昌分行 票保证金
浦发银行募集资 浦发银行南昌 银行承兑汇票到
金监管账户(尾 分行 期还款
号 1215) 海宁融诚聚数
偿还供应链融资
企业借款
限公司
具体情况如下:
(一)追加光大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归还银行承兑汇票授信敞口
承兑协议》(编号:NCCDSR2019010),申请零保证金授信方式开具银行承兑
汇票金额共计 5,000.00 万元,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收款人 票面金额 保证金比例 票据用途 出票日 到期日
号
设工程款、
设备款等
合计 5,000.00 - - - -
(编号:
NCCDSR2019010-1 ) , 就 上 述 《 电 子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承 兑 协 议 》 ( 编 号 :
NCCDSR2019010)相关约定达成补充条款,提前偿还保证金敞口,将原协议项
下全部银行承兑汇票新增保证金 50,000,000.00 元,保证金比例追加至 100%,不
再占用晶科科技在中国光大银行南昌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授信额度。
为履行上述《补充协议》相关约定,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使用募集资金
将产生的信用敞口,释放公司在该行的授信额度,中国光大银行于票据到期前已
完成扣款。
合同签署主体为银行内部具备审批权限的光大银行南昌分行,合同约定的银行账号归属于光大银行上饶
支行,即实际开具票据主体为光大银行上饶支行,因此保证金存入光大银行上饶支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
追加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不属于严格意义的偿还银行贷款,与前期信息披露
募集资金投向“偿还银行贷款”存在差异,未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
关规定,前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够准确。但是相关募集资金最终用于清偿电站项目
建设形成的银行债务,服务于主营业务,与公司设置“偿还银行贷款”作为募集
资金投向的初衷和目的一致,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浦发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还款
票业务协议书》(编号:CD64012019880353),申请以 50%比例保证金方式开
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共计 7,052.00 万元,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保证金
收款人 票面金额 票据用途 出票日 到期日
号 比例
购买太阳能
组件
信用敞口合计 3,526.00 - - - -
注:信用敞口合计=票面金额合计-已支付的保证金金额。
因浦发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即将到期,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使用募
集资金 2,696.00 万元用于偿付部分上述到期承兑汇票,以偿还银行债务、释放授
信额度。
偿还银票到期债务不属于严格意义的偿还银行贷款,与前期信息披露募集资
金投向“偿还银行贷款”存在差异,未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前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够准确。但是相关募集资金最终用于清偿电站项目建设形成
的银行债务,服务于主营业务,与公司设置“偿还银行贷款”作为募集资金投向
的初衷和目的一致,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偿还供应链融资企业借款
海宁融诚聚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诚聚数)成立于 2019 年 2
月,是一家由海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及浙江省财政厅合计持股
合同签署主体为银行内部具备审批权限的浦发银行南昌分行,合同约定的银行账号归属于浦发银行上饶
旭日支行,即实际开具票据主体为浦发银行上饶旭日支行,因此票据到期后对应偿还对方为浦发银行上饶
旭日支行。
设立的供应链管理服务供应商,其作为海宁市首家由国资、外资、民营资本共同
组建的混改公司,专业从事供应链管理服务相关业务。
子公司晶科电力有限公司拟采购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威太阳能
(合肥)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等多家供应商的光伏组件。由
于彼时公司尚未上市,资金较为紧张,且尚未发放的新能源发电补贴金额较大,
公司资金及现金流压力较大。为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并有效管理采购账期,晶
科电力有限公司在上述光伏组件贸易中引入融诚聚数提供保理服务,与融诚聚数
及组件供应商签订三方合作备忘录,约定晶科电力有限公司于融诚聚数支付供应
商组件款 180 天后,按订单总额(含上浮价格)向融诚聚数支付对应款项,即将
货款账期延长 180 日。
因上述供应链融资借款即将到期,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使用募集资金
用途不属于偿还银行贷款,与前期信息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偿还银行贷款”存在
差异,未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前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够准确。
但是相关募集资金最终用于清偿电站项目建设形成的债务,服务于主营业务,与
公司设置“偿还银行贷款”作为募集资金投向的初衷和目的一致,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1)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票敞口、追加保证金及偿还供应
链融资借款主要因为公司经营负债类型较多,尚未发放的新能源发电补贴金额较
大等因素导致的偿债压力较大,系结合自身实际偿债需求而确定,具备合理的背
景及原因;(2)但是相关资金使用不属于偿还银行贷款,与前期信息披露募集
资金投向“偿还银行贷款”存在差异,未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
定,前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够准确;(3)上述三笔首发募集资金使用最终均用于
清偿电站项目建设形成的债务,服务于主营业务,与公司设置“偿还银行贷款”
作为募集资金投向的初衷和目的一致,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供应链融资借款的合同主体为子公司晶科电力有限公司,因此,公司自浦发银行 1215 账户将募集
资金先转入晶科电力有限公司招商银行 0602 账户,再由晶科电力有限公司向融诚聚数偿还借款。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表述多样,实质均为“补流还贷类”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命名存在差异,但均为“补流还贷类”项目,其实质均为降低
公司资产负债率、提升流动性而设置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于公司偿还外部债
务、补充日常运营所需的资金。
随着《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2018)
及《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19)5等法规中使用“补充流动资金”等相
关表述,越来越多的 IPO 及再融资项目逐步开始关注“补流还贷类”项目名称表
述的准确性,倾向于使用“补充流动资金”等更为标准的表述,上述项目中命名
为“补充流动资金”的“补流还贷类”项目逐步占据大多数。
为满足公司多元化的债务偿还需求,提升流动性,公司在后续再融资(2021
年可转债和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中逐步规范、改进了“补流还贷类”项
目的名称表述,分别采用“偿还金融机构借款”、“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
款”作为“补流还贷类”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更符合自身经营特点及实际债
务偿还需求。
五、募集资金使用与前期约定用途存在差异,未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相关规定,前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够准确,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
形
如前文所述,上述三笔首发募集资金使用不属于偿还银行贷款,与前期信息
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偿还银行贷款”存在差异,未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相关规定,前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够准确。但是相关募集资金最终均用于清偿电
站项目建设形成的债务,服务于主营业务,与公司设置“偿还银行贷款”作为募
集资金投向的初衷和目的一致,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外,公司对照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法规主要条款进行自查,经核查不存在其
他违反募集资金监管规定的情形。
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
月证监会修订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有关规定。
【核查意见】
一、核查工作
银行对账单;
资公司还款相关的合同、支付回单等证明材料;
上市前的负债情况、融资结构;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款主要因为公司经营负债类型较多,尚未发放的新能源发电补贴金额较大等因素
导致的偿债压力较大,系结合自身实际偿债需求而确定,具备合理的背景及原因。
“偿还银行贷款”存在差异,未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前期
相关信息披露不够准确。
服务于主营业务,与公司设置“偿还银行贷款”作为募集资金投向的初衷和目的
一致,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均按照相关规定及已披露的资金用途进行使用,是否存在其它募集资金使用违
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回复】
一、历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公司历次募资包括 IPO、2021 年发行可转债及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历次募集资金投向主要为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债务类项目,
总体投向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融资情况 项目类型 计划投入金额
光伏电站建设项目 130,000.00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60,000.00
光伏电站建设项目 210,000.00
偿还金融机构借款 90,000.00
光伏电站建设项目 212,824.00
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 86,866.00
注: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021 年
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 IPO 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及使用计划具体参见问题一,公司可转债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金到账情况及使用计划如下: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31 号)核准,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开发
行了 3,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3,000,000,000.00 元 , 扣 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191 号《验证报告》。公
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根据《募集说明书》,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拟用于光伏
发电项目建设及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晶科电力清远市三排镇 100MW 农光互补综合利
用示范项目
合计 320,938.68 300,000.00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2963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676,501,128.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43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996,899,997.04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 2,981,515,421.47 元,上述款项已于 2023 年 2 月 1 日全部到账。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于 2023 年 2 月 9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3〕43 号”《验资报告》。公司
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根据《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拟用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或
偿还银行贷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广东农垦红十月农场 300MW 农光互补光伏发
电项目(一期)
序号 项目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合计 474,658.17 299,690.00
针对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债务类项目,为满足公司多元化的债务偿还需求,
提升流动性,公司在再融资(2021 年可转债和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中逐
步规范、改进了该等项目的名称表述,分别采用“偿还金融机构借款”、“补充
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作为“补流还贷类”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更符合
自身经营特点及实际债务偿还需求。
二、自查情况
经公司全面自查上市以来历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其中, IPO 募
集资金浦发银行监管账户(浦发银行尾号 1215 账号,用于“偿还银行贷款”项
目)存在其他偿还金融机构及政府借款的情形。
该监管账户资金使用情况汇总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使用去向分类 金额 支付时间 备注
一 偿还银行类借款 25,665.06 -
二 偿还金融机构等其他债务 27,272.39 -
问题一已列
示款项
包含问题一
已列示款项
包含问题一
已列示款项
三 其他符合募集资金管理的使用方向 3,230.70 -
置换或支付发行费用6、银行手续费等扣除
利息收入的净额
审计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净额为
行 1215 账户中进行置换或扣除。
序号 募集资金使用去向分类 金额 支付时间 备注
合计 56,168.14 -
注 1:项目计划投入募集资金 6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该账户实际到账 56,168.14
万元
注 2:2021 年 3 月 24 日,
“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当日账户余额 4.18 万
元),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8 日对该项目结项并转出账户结息余额 4.33 万元
(一)追加银票保证金
如问题一所述,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5,000.00 万元向中国光大银行南昌分行支
付保证金,用于提前偿还前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将产生的信用敞口,释放公司在
该行的授信额度,中国光大银行已在票据到期前完成扣款。
(二)偿还银票到期债务
公司存在偿还银票到期借款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还款日期 偿还金额 票据到期日 票据用途 还款形式 备注
银行承兑汇 问题一已
购买太阳 票到期还款 列示款项
能组件 银行承兑汇
票到期还款
合计 5,446.00 - - - -
除问题一所列示的情形外,因浦发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公司于
付上述到期承兑汇票,以偿还银行债务、释放授信额度。
(三)偿还融资租赁公司借款及偿还供应链融资单位借款
如问题一所述,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融资租赁、供应链融资等多渠道、多方
式进行融资,并综合借款成本、到期时间等因素确定偿还外部借款清单,符合公
司及行业经营特点。
上述浦发银行监管账户合计使用 8,309.01 万元用于偿还华润租赁有限公司、
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等 11 家融资租赁公司的借款,合计使用 5,134.88 万元用
于偿还融诚聚数的供应链融资借款,该等借款均用于支付光伏电站项目建设的组
件款等支出,服务于公司主营业务。
(四)偿还雷州市人民政府借款
电站的项目建设,与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书,向公司提供 1.00 亿元项目合作借款,
缓解公司光伏电站建设的资金压力。根据上述合作协议书,项目合作借款期限约
根据合作协议书约定,公司使用 IPO 募集资金向雷州市人民政府偿还了当期借
款本金及利息合计 3,382.50 万元。
(五)其他符合募集资金管理的使用方向
除上述情形外,浦发银行监管账户的资金使用去向主要为支付发行费用、银
行手续费等以及销户结余结息转出,均按照相关规定及已披露的资金用途进行使
用,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规情形。
综上所述,浦发银行首发募集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偿还银票到期债务 0.54 亿
元、追加银票保证金 0.50 亿元、偿还融资租赁公司 0.83 亿元及供应链融资企业
的借款 0.51 亿元、偿还雷州市政府项目合作借款 0.34 亿元,合计 2.73 亿元不属
于偿还银行贷款,与前期信息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偿还银行贷款”存在差异,未
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前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够准确。但是相
关募集资金最终用于清偿电站项目建设形成的债务,服务于主营业务,与公司设
置“偿还银行贷款”作为募集资金投向的初衷和目的一致,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除前述浦发银行 1215 账户列示的情形外,经公司全面自查历次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公司历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均按照相关规定及已披
露的资金用途进行使用,不存在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违规情形。
【核查意见】
一、核查工作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 IPO 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对 IPO
及可转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执行的核查工作如下:
况、融资结构;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浦发银行 1215 账户首发募集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偿还银票到期债务 0.54 亿
元、追加银票保证金 0.50 亿元、偿还融资租赁公司 0.83 亿元及供应链融资企业
的借款 0.51 亿元、偿还雷州市政府项目合作借款 0.34 亿元,合计 2.73 亿元不属
于偿还银行贷款,与前期信息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偿还银行贷款”存在差异,未
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前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够准确。但是相
关募集资金最终用于清偿电站项目建设形成的债务,服务于主营业务,与公司设
置“偿还银行贷款”作为募集资金投向的初衷和目的一致,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除浦发银行 1215 账户列示的情形外,经公司全面自查历次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公司历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均按照相关规定及已披露的
资金用途进行使用,不存在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违规情形。
查工作及结论,说明前期发表的相关核查意见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未勤勉尽责的
情形。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 IPO 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自公
司上市以来履行持续督导义务。2022 年 8 月 5 日,经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批通过,公司董事会聘请海通证券担任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保荐机构,并与海通证券签订了相关保荐与承销协议。2022 年 10 月 11 日,
公司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中信建投证券的持续督导义务相应终止。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推进、
变更、结项等情况进行了核查,执行的核查工作如下:
(1)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清单、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
募集资金使用台账;
(2)抽查募集资金支出相关原始凭证;
(3)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核查公司与募集资金相关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等审议程序合规
性;
(5)查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查项目投资构成及投资收益情况;
(6)事前、事后审阅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7)复核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及工作底稿。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累计出具 11 项核查意见及 2 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具体核查内容及结论如下:
序号 公告时间 核查内容 核查结论
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经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会审议。上述募集资金使用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
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
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
的要求。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提高公司整体效益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综上,保
的核查意见
荐机构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
议。
(一)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已经公司董事会、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
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二)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
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晶科科技 2021 年度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
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情形。
况专项核查报告
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
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决策程序的规定。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符合《上
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规定,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同时以募集
资金等额进行置换的事项,以真实交易为背景,未违反票据使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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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为此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本事项已经公司董
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
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
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保
置换的核查意见
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同
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序号 公告时间 核查内容 核查结论
(一)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
出具了同意意见,且公司将就此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履行程序完备、合规。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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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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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符合股东和广大
投资者利益。(二)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项目对应的剩余
募集资金用途的核查意
募集资金用于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根据原募投项目
见
的客观情况,并结合公司目前经营所需而作出的合理决策,有助于更好地发挥
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
分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无异议。
(一)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已经公司董事会、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
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二)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
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或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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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或提供无息
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
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体增资或提供无息借款
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关承诺,不会
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中信建投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
见
资子公司增资或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晶科科技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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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该事
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
务所已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和
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一)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已经公司董事会、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
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二)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
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序号 公告时间 核查内容 核查结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晶科科技 2020 年度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
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情形。
况专项核查报告
(一)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已经公司董事会、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
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二)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
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晶科科技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
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该事
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意见,会计师事
务所已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因此,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 晶科科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仅限于与主营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 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
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目的自筹资金及使用部 也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未超过 12 个月,
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
动资金等事项的核查意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晶科
见 科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可为公司节约财务费用,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晶科科技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下属公司资本金出资或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
目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
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针对 IPO 及可转债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或金融机构借款等“补流还贷类”的募
投项目,经核查,公司存在使用 IPO 募集资金追加银票保证金、偿还银票到期债
务、偿还融资租赁公司及供应链融资企业的借款、偿还雷州市政府项目合作借款
的情形,相关资金使用不属于偿还银行贷款,与前期信息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偿
还银行贷款”存在差异,未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前期相关
信息披露不够准确。但是相关募集资金最终用于清偿电站项目建设形成的债务,
服务于主营业务,与公司设置“偿还银行贷款”作为募集资金投向的初衷和目的
一致,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针对电站建设项目,经核查,公司 IPO 及可转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
募集资金的监管要求,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情形。
综上,晶科科技对 IPO 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但偿还银行贷款项目的资
金使用情况与前期信息披露约定用途存在差异,未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
规定。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履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前期发表的核查意见主
要是基于公司相关募集资金最终均用于清偿电站项目建设形成的债务,与公司设
置“偿还银行贷款”作为募集资金投向的初衷和目的一致,由于上述认识和理解
偏差,导致在持续督导职责履行方面存在瑕疵,前期发表的部分核查意见未能充
分反映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差异情况,核查意见不够准确,未能督导公司严格按
照前期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募集资金。经核实,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使用
服务于主营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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